丹东金蝶软件-丹东ERP|丹东管理软件|金蝶管理软件|丹东财务软件|丹东软件|丹东财务|金蝶OA|东港ERP|凤城ERP|宽甸ERP|金蝶ERP|金蝶K3

2025年7月13日  星期

首页 | 公司简介 | 新闻中心 | 产品与技术 | 资料中心 | 活动中心 | 典型客户 | 技术论坛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资料中心 > 税收法规-税收征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2-13    点击率:581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1]140号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三处《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鲁地税三函[2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新购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如何缴纳滞纳金问题的意见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鲁地税三函[2001]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你局反映的“单位新购房产未到税务部门申报登记、缴纳税款,应从何时开始计征滞纳金”问题,我们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新购房产应从购入房产的次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故滞纳金的计算起始时间应为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确定的该单位具体纳税期限期满后的次日。 滞纳金征收率的确定,按鲁地税发[2001]75号文的规定执行。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丹东金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蝶认证合作伙伴)   辽ICP备:05011140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七路堰江花园1号楼104室 邮编:118000

联系电话:0415-3134911 传真:0415-3145018  网址:http://www.ddkingde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