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4]47号 日期:1994-0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些地方为应急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少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于1994年3月底停止使用。为此,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1994年4月1日起,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一律使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1994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并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涂碳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除外)。
二、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截至1994年3 月底尚存未使用的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一律收缴,集中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