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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3448发布时间:2009-2-13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96]国税发第140号    日期:1996-08-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农村税收征管工作在依法治税思想的指导下取得了很大进展,农村税收
收入不断增长,税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不断增强。但是,在农村税收征管工
作中一些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摊派税款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国家税
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加重了农民负担,侵害了农民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坚决
予以制止。针对农业特产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我局于1996年 6月24日发出了《关于
正确执行政策防止和纠正平摊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0号)。鉴
于在其他一些税种的征管工作中也存在此类问题,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农业的方针和1996
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农村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税收征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农村税收征管,减免税必须依照国家收法律
法规中规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减免。要依法做好委托代征和协税护税工作
,严格控制税源,做到应收尽收。
  三、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摊派的方式向农民收取税款。不得代征向农民摊派的不合
理的钱、物。
  四、1996年以来采取摊派方式向农民征收的税款要如数退还。
  五、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安排1到2次农村税收执法检查,发现违反税收规定的,
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