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48号 日期:1997-09-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48号 日期:1997-09-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省、地、县三级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明确如下: 省、地、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设立的税务稽查局(分局),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