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税外分稽[1998]14号 日期:1998-08-17
各有关企业:
最近发现部分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时资料报送不全、申报表填列不符合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并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的纳税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对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申报表,对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的,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全面实行零申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核定为免税的除外),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无论申报当期是否发生应税行为或有否应税所得,均应进行纳税申报,如增值税纳税人即使当月进项大于销项,应纳税额为零,也应按期进行申报;营业税纳税人无论当月有无应税收入,均应按期报送营业税申报表;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季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三、申报资料要求完整、齐全,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之外,还需同时填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采取累计滚动方式计算内、外销进项的纳税人,应报送增值税申报表附表,未使用金税盘片的纳税人,还应另外报送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汇总清单:扣缴个人所得税采用汇总申报的,必须附送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明细表。 四、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要填写完整, 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要求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要符合逻辑关系。 五、纳税人必须在报送的申报表、会计报表及其它所有资料的左上角填写纳税人编码,你公司纳税人编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纳税人必须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还应报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与申报表先交预审窗口预审,加盖审核章后交征收前台申报开票。 七、纳税人应使用统一规格的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自行设计、印制、打印与规定表样不相符的申报表,一律不予受理。 八、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纳税资料或报送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限期进行整改,由此造成的税款滞纳,由纳税人自行负担,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代理申报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代理申报人: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纳税申报,现将代理申报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代理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沪税外分稽(1998)14号《关于重申涉外企业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2、代理申报人应按规定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纳税申报表,如使用自制的申报表,要求规格内容与标准样张一致。 3、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列各类申报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个人所得税的,应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代理申报人(签字)"栏签字或盖章,"声明人"栏要求填写纳税人本人姓名,纳税人不在的,应填写代理申报人姓名;代理其他各税的,除代理申报人签字或盖章外,还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从1999年6月份开始,我局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预审,申报资料不全或申报表填列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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