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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2-13    点击率:531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1999]73号    日期:1999-12-03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
  企业所得税检查是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要按照所得税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认真抓好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工作,保证企业所得税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要坚持检查归口管理制度。
  为避免多头部署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国税局开展的企业所得税检查都要严格按照省国税局[鲁国税发[1999]46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即企业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由稽查局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所得税科(处)配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由所得税科(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稽查局配合。
  三、检查情况的总结上报工作按照检查归口,管理制度的分工进行。
  即企业所得税的专顶检查总结上报工作由稽查局负责,同时将总结报告抄送同级所得税科(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总结由所得税科(处)负责。年度终了,由所得税科(处)负责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汇总报送上级国家税务局。各市地上报省局的时间为次年3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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