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12号 日期:2000-01-18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的10种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式样说明,现予印发并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收票证可以延续使用到2000年7月1日。7月1日前,新旧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可以同时使用;7月1日后,必须按规定启用新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缴款书按照各省原来使用的缴款书继续使用。
三、在农业税收票证式样中,需要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可在原文旁边加注少数民族文字。票证内的栏宽可以根据需要调整,边沿尺寸不得超过(13×19)cm。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填写说明
一、农业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0000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
纳税人代码 地址
纳税人名称 税款类别
征收年度 缴纳粮食 实纳金额
品名 数量(公斤) 结算单位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金额合计(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征收机关(盖章)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盖章) 备注: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说明:
农业税完税证一式四联:各联颜色用途是: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帐 由征收机关作记帐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
写单位的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税款类别:指缴纳的农业税是代金或粮食。
5.征收年度:指缴纳的税款所属年度。
6.缴纳粮食品名:指缴纳实物的粮食名称。
7.结算单价:缴纳粮食的,指征收机关与粮食部门的实际结算单价;缴纳代金的,
指粮食折算价。
8.正税:附加可以在征收年度下合并填写,也可以分别填写。
9.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10.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二、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0000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名称 经济性质
地址 税款所属时期 征收环节
品名 课税数量 计税收入 税率% 计征税额 减免税额 扣农业税 实纳金额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金额合计(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征收机关(盖章)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盖章) 备注: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说明:
农业特产税完税证一式四联:各联颜色用途是: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帐 由征收机关作记帐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3.经济性质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其他”项目填列。
4.地址: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5.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6.征收环节:分“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填写。
7.农业特产税附加,可以填写在征收栏最下方。
8.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三、牧业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牧业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0000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名称
地址 税款所属时期
税目(畜种) 计税单价 牲畜数 计征税额 减免税额 应纳税额 实纳金额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金额合计(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征收机关(盖章)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盖章) 备注: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说明:
牧业税完税证一式四联:各联颜色用途是: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帐 由征收机关作记帐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牧户,应填写牧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
写单位的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5.牧业税附加,可以在税目下合并填写,也可以分别填写。
6.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7.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四、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0000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名称 地址
项目类别 税款所属时期 批准文号及日期
被占耕地位置 批准占地面积m2 实际占地面积m2
占地类别 应税面积(m2) 征税标准(元/m2) 实纳金额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加征 倍占用税额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金额合计(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征收机关(盖章)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盖章) 备注: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说明:
耕地占用税完税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是: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帐 由征收机关作记帐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通知 土地管理部门凭此办理划拨土地手续(白纸紫油墨);
第五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农户姓名;如属单位,应填单位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项目类型:按“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其他”
等项目填列。
5.税款所属时期:指缴纳的税款所属年度。
6.批准文号批准日期:以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占地批件日期和文号填列。
7.征税标准:指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8.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9.本完税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五、契税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0000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存查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名称 地址
房地产位置 税款所属时期 契约(合同)成立日期
税目 房地产权属转移面积(m2) 计税金额 税率% 实纳金额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逾期 天,每日按滞纳税款加收 ‰的滞纳金
金额合计(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征收机关(盖章) 委托代征代扣单位(盖章) 备注:
经办人(章) 经办人(章)
说明:
契税完税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是: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据 纳税人完税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帐 由征收机关作记帐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通知 房产管理部门凭此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白纸紫油墨);
第五联:报查 报县级征收机关核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纳税人代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农户姓名;如属单位,应填单位全称。
3.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税款所属时期:指发生纳税义务的时期。
5.契约合同成立日期:指纳税人签定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
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6.税目: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
赠与”、“房屋交换”等项目填列。
7.本完税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8.本完税证边沿尺寸(13×19)cm。
六、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
收据联: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存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特产税定
额完税证
(××)(省简称)农税定××号 (××)(省简称)农税狻痢梁?
税额:××元 税额:××元
填票人(签章) 征收机关(签章) 填票人(签章)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此凭证为左右两联式。 左联为存根联,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留存。右联为收据
联,交纳税人收执,作完税凭证。两联颜色为同一颜色白纸黑油墨。
2.收据联必须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3.票面税额最大限额为贰拾元。
七、农业税收税款退税凭证
农业税收税款退税凭证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0000
第一联:存根 退税单位存查
纳税人名称 地址 结算方式
税种 原完税凭证 退税原因 退还金额
填开日期 字号 税额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金额合计(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退税机关(盖章) 负责人(签章) 退税单位(盖章) 填票人(签章) 退税受领人
(签章) 住址
说明:
农业税收税款退税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是:
第一联:存根 退税单位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执 交退税受领人收执。(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支款凭证 银行信用社作支款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回执 退税机关付款记帐依据。(白纸蓝油墨)
第五联:报查 定期上报县级征收机关备查。(白纸紫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单
位的全称。
2.地址:指接受退税税款的接受人地址。
3.结算方式:指退税款以现金或支票方式结算。
4.本凭证第二联(收执)套印“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5.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八、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0000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存查
交款人 代码 地址
名称 纳税清算期限
应纳税种名称 应纳税项目名称 估算应纳税额 实交保证金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退还金额合计(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征收机关(盖章) 填票人(签章) 清算记录 纳税额 清算日期
税票号 年 月 日
退还额 交款人(签章)
说明:
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 收据 退交款人收执,凭此办理纳税清算。清算后将此联交征收机关,作会计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 定期上报县级征收机关(白纸绿油墨);
有关问题及填写口径:
1.逾期未办理纳税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2.交款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编码。
3.交款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4.地址:指交纳保证金的交款人地址。
5.本收据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6.本凭证边沿尺寸为(13×19)cm。
九、农业税收罚款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罚款收据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0000
第一联:存根 由征收机关存查
纳税人 代码 地址
名称 经济类型 补税凭证字号
违章性质 应纳税额 处罚种类 处罚比例 处罚收入科目名称 处罚金额
十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金额合计(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征收机关(盖章) 填票人(章) 备注:
说明:
本收据一式四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 征收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收执 交纳税人收执(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记帐 征收机关留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四联:报查 定期上报县级征收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有关栏目填写口径:
1.纳税人代码:指征收机关按规定编制的编码。
2.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写单位的全称。
3.地址:指交纳罚款的纳税人地址。
4.本收据第二联(收据)套印“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5.本收据边沿尺寸为(13×19)cm。
十、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省简称〉农税字0000
第一联:存根 由填发机关存查
纳税人名称 纳税环节
纳税人地址
起运地点 转运地点 运达地点
产品名称 计量单位 外运数量 完税证号码、 减免税、定期纳税批准文号或一次
征分批外运签注
外运数量(大写)
本单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发机关(盖章) 查验情况:
狻 〖觳榈ノ?盖章)检查人(章)
经办人(章) 年 月日
说明:
本收据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由填发机关存查(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客户联交纳税人收执,随货同行(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报查联报上一级征收机关存查(白纸绿油墨)。
1.纳税人名称:如属农户,应填写农户户主姓名;如属国有、集体等单位,应填
写单位的全称。
2.纳税环节:分“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填写。
3.纳税人地址:指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地址。
4.本收据第二联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5.本收据边沿尺寸(13×19)cm。
十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农业税收票证上套印的用以证明其合法性的专用章戳。凡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在其规定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票证之外,自行制定的其他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应当套印本级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不得套印本章。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25mm,边沿刻一道粗圈, 粗圈宽度为0.5mm。监制章上方环边刻“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中间刻
“农业税收”,下方从环边刻“票证监制章”字样,字体为楷体,印色为红色。
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胶片样章下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十二、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
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填开税票后加盖于农业税收票证上征收机关专栏专用的戳记。不得以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等其他章戳代替票证征收专用章。农业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格式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统一刻制并留底备查。
十三、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
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办理农业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税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章。农业税收退库专用章格式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