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0]31号 日期:2000-02-15 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省政府[鲁政发[1999]98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局成立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系统内税务行政复议的管理与指导工作,并直接受理我局直属分局和稽查局执法行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为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我局刻制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专用章”两枚印章(附印模),自即日启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