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0]114号 日期:2000-06-26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征函字[20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分公司”)在青岛市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发票,由青岛分公司财务部统一到地税一分局办理领购手续。对其在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开展保险业务所使用的发票,青岛分公司应单独记录。 二、青岛分公司所属平度支公司、即墨支公司、开发区支公司及胶州支公司所使用的发票,由各支公司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到青岛分公司财务部领取。青岛分公司财务部在核发发票时,要将核发发票的种类、数量、字轨、起讫号码等内容认真登记在《发票领购簿》上。各支公司领回发票后,应持《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按照省局的要求,各种发票上均使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山东地税”字样。 四、对使用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存根联,青岛分公司财务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月装订成册,以备核查。 五、按照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的规定,平安保险公司所使用的各种发票的最终销售价格如下: 1、保全补费发票每本10.80元; 2、续期保险费发票每本10.80元; 3、代理保险手续费发票每本12.00元; 4、团体保险发票每份0.18元; 5、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每份0.18元; 6、保险费自动转帐发票每份0.18元; 7、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每份0.18元; 8、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每份0.20元; 9、投资连结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每份0.20元; 10、续期保险费转帐发票每份0.22元; 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安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凭证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征函字[2000]9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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