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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金融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浏览次数:3103发布时间:2009-2-14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地税一[2000]86号    日期:2000-11-03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和《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中的有关规定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