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1]58号 日期:2001-04-10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工作实际,市局决定启用《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为规范该罚款收据的管理,制定以下规定,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税务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使用该罚款收据,不得变通。
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违章处罚,需当场收取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罚款金额在二十元以下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使用《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收取罚款。
三、《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属一类票证,各单位应视同现金加强管理,并严格登记、颁发、核销手续。各单位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指导其他部门使用,并按时办理票款结报。
四、税务执法人员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及罚款收据的记帐联、存根联交税收会计,由税收会计将税款与罚款收据存根进行核对,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汇总入库,并将罚款收据记帐联、存根联和汇总专用缴款书装订存档。
五、各单位应在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执法机关”处加盖执法主体的印章;收缴罚款时,经办人在“经办人员”处签字;“原因”应填写“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等;“依据”应填写“《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等,其他项目也要填写齐全。
六、严禁携带该罚款收据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票证离身,严禁带票回家。对于丢失该罚款收据的责任人,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七、该票据在财政部门改版之前,使用人员填写时要将定额收据中的申请复议时间由 15日手工改为60日。 八、不明事宜,请与市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