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357号 日期:2001-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从事听力医学公益、救济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1]357号 日期:2001-05-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从事听力医学公益、救济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