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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2-14    点击率:532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1]740号    日期:2001-09-21

 为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严格依法行政,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对1999年12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审查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审批企业自印发票有关问题和启用各种发票申请表、证明书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号)等12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外汇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23号)
  2.关于审批企业自印发票有关问题和启用各种发票申请表、证明书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号) 
  3.关于启用深圳市机动车辆洗车收费定额发票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113号)
  4.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02号
  5.关于重申明确所属分局现行征管范围和入库级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12号)
  6.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385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目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417号)
  8.关于逾期申报纳税违章处罚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1995]470号)
  9.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款征收、划解、提退、结存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21号)
  10.关于停止代征文化发展专用资金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99号)
  11.关于严格控制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128号)
  12.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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