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税流[2001]540号 日期:2001-11-15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转发给你们,各税务机关在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请按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当年核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办理认定登记手续。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发文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税流[2001]540号 日期:2001-11-15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转发给你们,各税务机关在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时,请按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当年核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办理认定登记手续。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