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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09-2-16 点击率:611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2001]2号 日期:2001-12-26 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了一致意见,日方已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2001]2号 日期:2001-12-26
鉴于中日双方已就解决农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了一致意见,日方已决定不启动对大葱、鲜香菇、蔺草席3种农产品的正式保障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停止对原产于日本的汽车、手持和车载无线电话机、空气调节器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 特此公告。 附件:停止征收特别关税商品税号和具体商品名称清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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