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国税稽[2002]5号 日期:2002-01-3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及《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第九条明确了加强商贸企业纳税评估的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征管实际,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增值税纳税申报和纳税评估工作仍由稽管部门负责。请各单位稽管、税政、发票和信息技术等业务部门通力协作,加强调研,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