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130号 日期:2002-02-0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因此,除依法定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中止行政复议。 二、为了处理好此类案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130号 日期:2002-02-0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因此,除依法定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中止行政复议。 二、为了处理好此类案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