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金蝶软件-丹东ERP|丹东管理软件|金蝶管理软件|丹东财务软件|丹东软件|丹东财务|金蝶OA|东港ERP|凤城ERP|宽甸ERP|金蝶ERP|金蝶K3

2025年7月17日  星期

首页 | 公司简介 | 新闻中心 | 产品与技术 | 资料中心 | 活动中心 | 典型客户 | 技术论坛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资料中心 > 税收法规-税收征管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2-16    点击率:577

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2]32号    日期:2002-04-2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编号为N0.* * _ * * * * * *,前二位为各单位代码号,后六位为顺序号,由各单位自行确定编写;并增设第四联,作为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内部联系单。
  二、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鉴后,方为有效。
  三、各单位在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时,应认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对已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第一联,税政部门应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四、为加强涉税稽查、监控,实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信息资源共享,各单位税政部门应按月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第四联传递给本单位的稽管部门。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丹东金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蝶认证合作伙伴)   辽ICP备:05011140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兴七路堰江花园1号楼104室 邮编:118000

联系电话:0415-3134911 传真:0415-3145018  网址:http://www.ddkingde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