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青国税函[2002]167号 日期:2002-05-20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2]26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全称为“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发票种类代码为“21112”、“21111”和“21115”。 自2002年6月1日起启用。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鲁国税函[2002]2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省局以鲁国税征199823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启用“沙石销售发票”的通知》,启用了全省统一式样的沙石销售发票,以规范和强化对沙石销售环节的发票使用管理和税收管理。但是,由于沙石只是地方建筑材料的一部分,原“沙石销售发票”已不能完全满足加强地方建筑材料销售环节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为此,省局研究决定,启用“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全称为“山东省XX市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 (样式附后),属普通发票,供从事下列地方建筑材料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一)粘土质烧结普通砖、空心砖、多孔砖;
(二)粘土质烧结瓦;
(三)生石灰、熟石灰、石灰膏、石灰粉和电石泥;
(四)各种建筑用砂;
(五)甲乙级石、碎石、卵石;
(六)其它国家规定的地方建筑材料。
二、“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帐联。联次不敷需用的,各地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并报省局备案。其票面规格为190mmX105mm=40K。金额版位分为十万元版、万元版、千元版三种。
三、“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其发票联用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各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四、“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的发票种类代码与原“沙石销售发票”相同,其十万元版、万元版和千元版发票的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1112”、“21111”和“21115”。
五、“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是我省地方建筑材料购销活动中进行核算的唯一合法凭证,凡在我省从事地方建筑材料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领购和开具使用“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否则,将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沙石销售发票”同时停止印制,库存的原“沙石销售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2年年底。为避免发票重号,印制本年度“地方建筑材料销售发票”时,其发票号码可在已印制的原“沙石销售发票”发票号码的基础上续编。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