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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商品展销会税收管理的通告

浏览次数:3412发布时间:2009-2-16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日期:2002-07-04   

  为规范和强化各类商品展销会的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推进依法治税,促进各类商品展销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回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为方便参展客商办理税收事宜,凡在我市举办商品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三日内持《商品展销会登记表》(青岛市工商局印制)到展销地所在区、市(县)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相关纳税人及商品展销会主办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