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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浏览次数:3431发布时间:2009-2-16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2]117号    日期:2002-09-19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从事文化体育业纳税人使用票据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2年9月20日起正式启用“山东省青岛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必须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是从事文化体育业的纳税人向消费者开具的唯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使用。
  二、专用发票的规格为176MM×94MM=48开。该发票采用无碳水印纸印制,使用专用的大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其中发票号码采用变形异型码,无碳水印纸均有防伪菱形图案,图案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上采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青岛地税”字样。
  三、专用发票为手写式发票,字规为鲁地税青字(XXA17),其中AA表示年号。该发票共分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四、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10元/本。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检查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