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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青岛市旅游消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的通知

浏览次数:3488发布时间:2009-2-16

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2]118号    日期:2002-09-23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行社与旅游商品经营单位间的购物佣金管理,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青岛市旅游消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佣金结算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与旅游商品经营单位间的购物佣金结算业务必须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佣金结算专用发票。佣金结算专用发票是旅行社向旅游商品经营单位结算佣金时开具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其他任何票据不得代替佣金结算专用发票使用。
  二、佣金结算专用发票必须如实填写消费金额和佣金比例及金额,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佣金结算专用发票实行一团一单制。旅行社门市部(营业部)收取的购物佣金一律由所属旅行社统一结算。
  三、佣金结算专用发票的规格为176MM×94MM=48开。该发票采用无碳水印纸印制,使用专用的大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其中发票号码采用变形异型码,无碳水印纸均有防伪菱形图案,图案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上采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青岛地税”字样。
  四、专用发票为手写式发票,字规为(XX)地碳旅佣三字,其中XX表示年号。该发票共分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发票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五、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专用发票的工本费为10元/本。
  六、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的管理、检查工作。对不按照规定开具、取得发票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