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国税稽[2002]71号 日期:2002-10-1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现将黄金交易所使用税务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开具冠名的并套印"上海市国家科务局监制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票样附后(编者注:略)]。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为三联电脑版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由开票方留存;第二联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并加印防伪标记,由买入方留存;第三联结算联,孔蓝色油墨印框,由卖出方留存。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使用白色无碳压感纸;规格190*5英寸;包装100份/包,2000份/箱。
四、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检查、销毁等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二OO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