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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3539发布时间:2009-2-16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京地税法[2003]83号    日期:2003-02-1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一条的处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办法》第二条的税收违法行为,增加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四)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五)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七)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关于《办法》第三条的处罚权限,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含本数)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四、关于《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所附处罚文书的修改:
  (一)文书编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修改为“ 地税( )罚告字[ ]第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改为“ 地税( )罚字[ ]第 号”。
  (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修改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增加听证权利的内容。该告知书适用于除稽查程序以外的处罚行为;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
  (四)文书编号顺序的填写按照文书“填写规范”执行;
  (五)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将处罚票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与处罚文书一并归档。
  (六)修改后的文书格式附后。
  附件: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ОО三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1.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 )罚告字[ ]第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告知事项(见右侧□ 内打√处) 经查, 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 或者注销□ 登记 ;(逾期 天)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资料□ ,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逾期 天)
  3、未按照规定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发票;
  4、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 、换证□ 手续;
  5、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根据 第 条第 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 元 角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
  一、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如果你是公民,对你罚款2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你罚款10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
  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本告知书一式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填写规范:
  1、文书编号,各区县局按本局(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局年度处罚告知的顺序号进行填写,文书编号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一致。
  2、“当事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并且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3、“告知事项”中:(1)“违法事实”在相应的项目中打√。未列举的违法事实,要用文字详细叙述。(2)对于列举的第一、二项违法事实必须在后边括号内填写大写的逾期天数。(3)“处罚依据”要准确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和相关条款,只有条不分款的,只填到条。
  4、“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如果当事人在栏中未填写意见,只是进行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同样视为已经陈述申辩;如果当事人拒绝填写意见也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则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两名税务人员签名。
  5、“税务机关(盖章)”必须加盖公章,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加盖区县局、分局公章。告知日期应准确填写。
  附件2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 )罚转字[ ]第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税务所名称
  转办原因: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税务所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税务所留存一份。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填写规范:
  1、文书编号,各税务所按本(局)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所年度处罚转办数量的顺序号进行填写。例如:西城区第一税务所2001年度第5起行政处罚转办案件,应填写为“西地税(一)罚转字[2001]第5号”。
  2、“当事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
  3、“转办原因”一栏由执法人员填写,要求必须详细说明转办的违法案件的事实、理由、已经履行的处罚程序以及转办的原因。
  4、“税务所负责人”一栏由税务所负责人填写对案件转办的意见。
  5、“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负责人”一栏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负责人填写。
  附件3.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 )罚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税务登记证号:
  住址: 缴款书号或
  罚款收据号
  违法事实(见右侧□内打√ 处)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 或者注销□ 登记;(逾期 天)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资料□ ,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逾期 天)
  3、未按照规定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发票 ;
  4、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 、换证□ 手续;
  5、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大写) 元 角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 元 角 分。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开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按日加处3%罚款。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受送达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联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规范:
  1、此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为预先编写,各区县局按本局(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局年度处罚决定的顺序号进行填写。
  2、“被处罚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并且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的“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3、“住址”应当准确填写从被处罚人所在区县依次具体到所在村、居委会、门牌号码。
  4、“缴款书号或罚款收据号”要准确填写。
  5、“违法事实”一栏:(1)“违法事实”在相应的项目中打√。(2)对于列举的第一、二项违法事实必须在后边括号内填写大写的逾期天数。(3)栏中未列举的违法事实,要用文字详细叙述。
  6、“处罚决定和依据”:(1)要准确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条款,只有条不分款的,只填到条。(2)填写大写的处罚金额应当准确。
  7、执法人员签字一栏: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字;如果是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其中必须有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8、“告知事项”中,“人民法院”前的空白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9、第二联中的“送达栏”。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则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两名税务人员签名。
  10、“税务机关(盖章)”必须加盖公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应准确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