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3]50号 日期:2003-03-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准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做好税源监控工作,对经各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可以由计算机代替手工会计核算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事项除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财政部门批准的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