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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浏览次数:4005发布时间:2009-2-16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鲁地税函[2003]50号    日期:2003-03-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情况,准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做好税源监控工作,对经各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可以由计算机代替手工会计核算的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事项除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财政部门批准的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