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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击发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2-16    点击率:512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日期:2003-05-20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打击利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特通告如下:
  一、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扰乱正常税收秩序,危害社会经济环境,必须坚决打击。
  二、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到当地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听候处理。在《通告》发布30日内主动交代的,视情节从轻处理,逾期不交代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和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和各单位向各级地税机关和公安机关举报伪造、买卖和使用假发票违法案件的,地税、公安机关将为举报人保密,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举报电话: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0451-3602452
  20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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